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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日期:2017-05-09    来源: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政策依据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以下11类就业困难人员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3.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4.夫妻双方均失业;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6.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7.优抚对象家庭成员;8.军队退役人员:201611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军人、复原士官等类人员;9.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10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11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11.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678号)  

  二、申报携带资料  

  符合以上其中一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时,在户口所在社区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原件;(4)各类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相对应的材料,如依据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提供低保证明,依据单亲家庭认定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三、申报流程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递交材料进行就业困难认定。  

  四、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递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认定。   

  五、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  

  六、联系方式  

  具体与户籍所在地社保员联系。  

  七、注意事项  

  农村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目前农村户籍失业登记条件有两条。一、就业转失业人员。即转移就业人员。曾在单位稳定就业的,由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二、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的农村劳动力。此类人员需要社区核实后出具证明。以上两类符合农村户籍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做就业困难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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