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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审批
一、政策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 二、所带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单位失业人员需提供: (1)待遇核定期间内所签的所有劳动合同原件 (2)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录用登记备案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4)若是协商解除的,需提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5)若是外来户籍人员,在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三、审批流程 1、征地进保失业人员(从未单位就业的),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到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4-7号窗口办理。 3、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合同及停保之后,未再次就业的,到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4-7号窗口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申领之月计发(当月单位参保,则失业保险金自次月起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自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确定。 4、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及申领的,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漏发,不予补发。 五、办理地址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号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4-7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 56223705、56223703 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条件 1、女性年满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年满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出生年月确定年龄 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二、所带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 4、本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延长大龄失业金人员,女性在48周岁前一个月或当月办理,男性在58周岁前一个月或当月办理,个人原因未申领停发的失业金,不予补发。 2、在区人社局大厅一楼4-7号窗口办理好大龄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后,需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后续手续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自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确定。 4、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办理地址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号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4-7号窗口 五、联系电话 56223705、56223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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