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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合管办〔2015〕9号 关于对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对象补充说明的通知 开发区、各镇(街道)合管办: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现对我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增加“凡未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享受与我区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参保。”交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底,逾期不再收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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